一、一周要闻
1、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确立三级规划体系,为国资央企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45号)(下称《办法》),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建立国资央企三级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评价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此次印发的《办法》强调要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突出产业导向,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
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作出了系统安排。为切实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中央企业规划管理作为优化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抓手,指导企业锚定发展目标,落实国家战略,不断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早在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10号),为规范中央企业规划编制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多变,自身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都对规划引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规划工作更好服务央企改革发展。
国资委表示,此次印发的《办法》,是加强出资人监管的有力抓手,是推动中央企业强化规划引领、推动规划落地的顶层制度安排,对推动中央企业坚决服务国家战略、履行使命责任、聚焦主责主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从宏观层面明确了国资央企的整体发展方向,为中央企业提供了统一的战略指引,确保所有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保持一致。通过三级规划体系,国资央企能够更加精准地配置资源,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在总体战略框架下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分6章39条,包括总则、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发展规划执行、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以及附则等内容。
《办法》通过加强顶层设计、规范程序、强化执行、统筹联动,着力构建全流程、能监测、可评估的规划管理体系。相对于10号令的主要变化,具体体现为三个“更加突出”:
一是更加突出产业导向。建立“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的三级规划体系,将产业优化调整作为三级规划的重点内容,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二是更加突出闭环管理。完善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两个层面的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评价等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实现规划全链条、全过程、全级次监管。比如,编制阶段,“一企一策”审核企业规划,指导企业贯通承接国家、行业及国资央企规划指标和重点任务,明晰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形成规划体系合力。执行阶段,构建“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机制,将规划目标任务按年度细化分解和推动落实。
三是更加突出刚性约束。加强制度执行硬约束,将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投资监管、财务预算、资本经营预算、专业化整合、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对规划执行中发现的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线索,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下一步,国资委将结合“十四五”规划总结评估、“十五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各项工作,抓好《办法》出台后续组织实施工作,健全完善发展规划闭环管理制度体系,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健全规划体系,完善规划制度,科学编制规划,推动规划落实落地。
文件全文如下: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二章 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中央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基础支撑。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编制相关规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发展规划编制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域发展任务。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6月30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合议会商,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展规划的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求,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任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中央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第五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时总结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成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盲目投资等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华智观点:
办法强调发展规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要求中央企业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等目标编制规划。这有助于国有企业清晰把握自身在国家战略布局中的定位,明确未来发展方向,避免盲目发展。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同时中央企业各级各类规划应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这使得国有企业在战略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与国家战略、行业规划相契合,形成战略合力。
华智咨询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国家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国有企业提供“十五五”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子企业规划等从上而下全规划流程的咨询服务。帮助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设计合理的责任绩效分解方案,确保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有效执行。协助国有企业开展“十四五”发展规划终期评估工作,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进行深入分析,为企业调整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2. 甘肃国资委:以政策“组合拳”支持省属企业开展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为助力打造全国区域性科技创新及转化基地,甘肃国资委将着力从四个方面支持省属企业开展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方面,甘肃省国资委将推动省属企业集中精锐力量开展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科技对传统产业“三化”改造、特色优势产业巩固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支撑能力,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用好股权、分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等中长期激励工具,培育一批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领军企业。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支持省属企业对引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实行工资总额特殊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在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方面,将加快省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支持有基础的省属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力争“十五五”期间,打造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30个。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将健全以企业投入为主、各类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支持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健全产学研用对接机制,支持省属企业深化与中国科学院兰州“一院三所”、兰州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效率。
在强化考核激励方面,将把科技投入增长率、研发投入强度、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不断加大考核权重。在考核时,将企业新增研发经费投入全部视同利润加回,对突破“卡脖子”技术、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获得科技进步奖等事项在考核时予以加分。
3、湖北省国资委:召开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重点任务推进会
6月11日,湖北省国资委召开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重点任务推进专题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听取前期工作进展成效,研究重点任务推进举措,部署高质量收官具体工作。
会议指出,2025年是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收官之年,要严格对照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目标要求,紧盯“630”“930”时间节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创新工作理念、方式方法,以更实举措、更大力度,全面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落地,确保年底高质量收官。
会议要求,要坚持考核目标导向,以定量为原则,厘清省属企业深化提升行动100余项改革任务的内涵、口径、实施要点和完成标准,确保标准化实施、刚性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梳理核查工作台账,制定目标问题对照清单、月度重点督办清单、亮点成效清单,实行销号管理。要坚持责任导向,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闭环督办,落实改革提升行动指导督促工作制度安排,委领导对重点企业实行“包干制”,深入企业实地指导督促相关工作;各业务处室要对照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条线化指导省属企业落实各项改革任务,重难点任务要创新方法、推进落实,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将列入处室年度考核目标;湖北省国资委改革办要发挥牵头抓总、协调联动作用,加强重点调度,及时梳理汇总进展情况,强化业务培训指导。要坚持效果导向,向外学习优秀省份先进改革经验,向上争取国务院国资委指导支持,加强经验总结提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展示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亮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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