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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 2025年6月国资委网站五大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5/07/04   Click:

国务院国资委对2025年6月政务咨询栏目的部分网友提问做出了初步回应。本文选取五个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推荐分享。

 

01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请问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实缴这两个经济行为,以及这两个经济行为的产权登记,分别时间顺序是什么样的?

 

答: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增加注别资本、缴纳实收资本均属于应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行为,如在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该次增资所对应的实收资本缴纳,可选择通过“增资”一次力理产权登记事项,如在此期间不能完成,应分别办理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02关于国有企业参与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

请问,如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并转为B公司股权,A、B公司均为国有企业,该行为对A公司来说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32号令规范范围?转让债权时是否需要履行债权的评估备案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答: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开展的业务类型建议咨询金融监管部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0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企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48条,规定了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资产的情形,同时50条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该办法中关于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请问资产转让是否可以同时参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

 

答: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适用实物资产转让。

 

04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问:

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资产负债率高于回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请问作为企业是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上个条件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答:

经研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现就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供您结合实际合理判定、规范业务操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点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资金紧张。

 

05关于新成立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问题的咨询

 

问:

请问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当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应当如何计算?

 

答:

因重组等原因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如能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且年度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可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有关规定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如企业不满足上述情况,成立当年原则上不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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