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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解读及企业落实建议

发布时间:2026/02/12   Click: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对省属监管企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出资人监督,规范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正式印发《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川国资发〔2026〕1 号),该办法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2019 年版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营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部分企业负责人违规决策、盲目投资、利益输送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营风险加剧。四川省国资委基于中央企业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构建起覆盖全面、权责清晰、追责有力的违规投资经营监管体系。

将重点解读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核心内容,并提出企业落实建议,为省属监管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要求、防范经营投资风险提供参考。

 

一、四川新规核心解读

1.1 出台背景与定位

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的大背景下,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的重要制度创新。该办法对标国务院国资委 46 号令,结合四川省属国企体量偏小、层级偏多、科技创新与地方产业绑定紧密、参股企业监管薄弱等特点,废止 2019 年川国资委〔2019〕191 号暂行办法,构建省级国资 "1+N" 追责体系,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压实经营责任、服务四川国企高质量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培育。

 

四川省国资委在制定该办法时,充分考虑了地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截至 2025 年底,四川省属监管企业参股企业已达 600 多户,但部分企业在参股管理、科技创新、主业管控等方面存在监管薄弱环节。因此,该办法在保持与中央企业办法基本原则一致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贴合地方实际的监管条款。

1.2 核心条款要点

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办法第三条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省属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这里的 "规定"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职责" 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 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追责原则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五大原则: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两个一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要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坚持分级分层追责。省国资委和省属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省属监管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质量发展。

 

追责情形:13 大领域 99 种情形

办法在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详细规定了 13 个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共计 99 种具体情形:

集团管控方面(第九条)包括:对中央、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省有关集团经营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存在缺陷;违反有关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违反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政策;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 "空转"" 走单 "、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

 

风险管理方面(第八条)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表外负债、变相举债或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未及时上报等。

 

购销管理方面(第九条)包括: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采取弄虚作假、无关多元等方式拼凑、虚增营业收入等。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第十条)包括: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违反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转包、违反规定分包等;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工程过程管控机制等。

 

金融业务方面(第十一条)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等。

 

科技创新方面(第十二条)包括: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等;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等。

 

资金管理方面(第十三条)包括: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违反规定以个人及其关联企业、人员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设立 "小金库";违反规定集资、定向融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提超发、滥发职工薪酬、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违规出借资金;未按规定对有关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使用等。

 

产权管理方面(第十四条)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划转国有产权;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第十五条)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或烂尾、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虚增在建工程项目成本;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或未按规定报送的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等。

 

股权投资方面(第十六条)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项目;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

 

此外,还包括境外经营投资改组改制其他违反规定的经营投资行为等方面的追责情形。

 

资产损失分级标准

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对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四川省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更贴合地方企业规模的量化标准:

• 一般损失:单笔损失<100 万元 或 占上年末资产<1%(孰低)

• 较大损失100 万元≤单笔损失<1000 万元 或 1%≤占比<3%

• 重大损失:单笔损失≥1000 万元 或 占比≥3%(或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

这一标准相比中央企业的 500 万元、5000 万元的分级标准大幅降低,更符合四川省属企业的资产规模实际情况,避免了 "小损失不追责" 的监管空白。

 

责任划分与处置措施

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对责任认定和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责任划分方面,办法明确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四个层级。其中,第三十五条特别规定,省属监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相应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处置措施包括:

• 经济处罚:扣减薪酬、追索违规收益、罚款等。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100% 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 30%-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

• 职务处罚: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 资格处罚:禁入限制,包括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党纪政务与刑事处罚: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这充分体现了 "终身追责" 的刚性要求。

 

免责情形

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尽职合规免责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省属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前提下,具有《四川省属监管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相关情形之一的,经综合研判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予免责。

 

根据《四川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2024 年 12 月版)》,明确了 18 种容错免责情形:

1. 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等重大工作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并能够完成政策任务的。

2. 在推进企业重组、资产划转整合等重大改革工作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因先行先试或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3. 在组织研发创新中,开展原创技术研究,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因科技创新决策失误、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4. 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等投资业务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投资风险,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难以预见的外部环境影响,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目标的。

5. 在推进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和决策程序,因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完成预定目标或不及预期的。

6. 在科技成果定价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因科技成果后续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决策责任。

7. 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工作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行市场化薪酬改革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的,但因历史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因素,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8. 在资本运营业务过程中,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业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投资风险,投资方向符合企业主责主业和功能定位,因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特别规定,在天使基金、创投基金投资业务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投向符合投资策略和创新需要,如实报告已知风险并积极防控投资风险,因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投资失败的。

9. 在境外投资经营中,遵守所在地法律及相关国际规则,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因国际局势变化、所在地政治风险不可控、法律不完善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10. 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严格执行评估和决策程序,依法依规操作,在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等方面,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因合作方重大意外变故,虽及时反应、持续有效监测并全力补救追偿的。

11. 在开展资产交易中,严格执行资产交易有关规定,确保交易资产处于合理状态,因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因素导致所有权受限、交易资产损毁灭失的。

12. 在资金管理业务中,积极主动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13. 在推进 "两非"" 两资 " 处置工作中,为提高国有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率,充分科学评估论证,严格执行决策和处置程序,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因历史原因等客观因素形成资产减值的。

14.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推动问题解决和有利企业发展角度担当作为,在当时环境条件下依据可获取资料开展工作,因后续环境条件变化或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

15. 在破解化解矛盾焦点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的。

16. 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无法及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因保护国有资产、国有权益,临机决断采取紧急措施,事后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且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得到追认的。

17.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托底性帮扶、乡村振兴等重大工作任务,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和决策程序的。

18. 在推进问题整改工作中,落实巡视巡察、审计、国资监管等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按规定积极组织整改,因司法诉讼、政策限制、市场环境等不可控因素,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1.3 地方监管特色

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色:

穿透追责机制。办法第七条第七项明确规定,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集团相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破解了 "上热下冷" 的监管难题,确保监管责任层层传导。

 

零容忍情形。办法对虚假贸易、小金库、社保资金挪用、侵害职工权益等行为实行 "零容忍",要求限期整改并从重追责。特别是在资金管理方面,明确禁止设立 "小金库"、挪用职工社保基金等行为,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刚性保障。

 

闭环管理要求。办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对整改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企业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整改通知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科技创新专项追责。四川办法在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科技创新方面的追责情形,包括虚假攻关、成果虚报、骗补骗扶、研发投入造假等,体现了对科技创新领域监管的重视,贴合四川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战略定位。

 

参股企业监管细化。针对省属国企参股不控权、利益输送问题,四川办法在第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 "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 追责情形,强化了对参股企业的监管。

二、企业落实建议

2.1 对标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建立分层分级学习机制。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覆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分层分级学习机制,确保每一位相关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核心要求。特别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深入学习 99 种追责情形,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违规。

 

重点关注地方特色条款。企业在学习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四川办法与中央企业办法的差异,重点理解四川办法中的地方特色条款。例如,科技创新方面的追责情形、参股企业监管要求、资产损失分级标准等,这些都是四川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的特色监管措施,企业必须准确把握。

 

结合免责清单理解政策导向。企业应当将追责条款与免责清单结合学习,准确理解 "三个区分开来" 的政策导向。特别是 18 种免责情形,企业应当深入研究,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什么情况下不能免责,从而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勇于改革创新。

 

2.2 完善内控与决策体系

对照 99 种追责情形梳理风险点。企业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对照办法规定的 13 个方面 99 种追责情形,全面梳理企业经营投资全流程的风险点。特别是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点领域,要逐一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完善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确保重大经营投资事项都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特别要注意的是,四川办法强调了集体决策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了参与决策人员在记录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以免责。因此,企业应当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决策过程记录完整、真实、可追溯。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在事前,要加强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在事中,要加强过程监控、风险预警、及时纠偏等工作;在事后,要加强后评价、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工作。

 

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科技创新、参股企业、金融业务等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要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应对机制,确保企业经营投资活动始终在合规轨道上运行。

 

2.3 强化全流程风险管控

股权投资领域风险管控。针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股权投资追责情形,企业应当重点加强以下管控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尽职调查程序,确保尽职调查全面、深入、准确;二是规范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程序,确保评估结果公允;三是严格执行决策程序,避免个人决策或超越权限决策;四是加强投资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科技创新领域风险管控。针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科技创新追责情形,企业应当重点加强以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科技创新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真实、进度真实、成果真实;二是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避免虚报冒领;三是建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确保成果转化过程合规;四是规范研发投入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管理风险管控。针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金管理追责情形,企业应当重点加强以下管控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二是严禁设立 "小金库",严禁挪用职工社保基金等专项资金;三是规范融资行为,避免违规集资、变相融资等行为;四是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资金被挪用、侵占等风险。

 

参股企业风险管控。针对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参股企业追责情形,企业应当重点加强以下管控措施:一是规范参股企业管理,避免代持股权、虚假合资等行为;二是加强对参股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权益得到保护;三是规范参股企业的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四是建立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状况。

 

2.4 规范投资决策程序

建立标准化决策流程。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的投资决策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特别是要规范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法律审查、集体决策等关键环节,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合规。

 

强化决策前的论证工作。企业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工作。要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可行性研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决策依据充分、可靠。

 

完善决策记录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完善决策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决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完整的记录。特别是集体决策时,要详细记录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和表态,为可能的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后评估机制,定期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5 加强风险预警与止损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覆盖各类经营投资活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要建立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重大风险能够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制定风险应对预案。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明确风险发生时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主体。特别是对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建立止损机制。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止损机制,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或明显偏离预期时,要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特别是要明确止损的触发条件、决策程序和执行责任,确保能够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

 

加强风险信息管理。企业应当建立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各类风险信息。特别是要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行业风险动态和监管要求。

 

2.6 强化制度执行与监督

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定期对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建立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追责。特别是要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对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审计。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包括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特别是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2.7 营造合规文化氛围

加强合规培训教育。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合规培训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树立正确的业绩观。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业绩观,既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注重合规经营。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将合规经营纳入考核指标,避免因过度追求业绩而忽视合规。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要按照 "三个区分开来" 的原则进行处理。既要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也要保护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加强典型案例教育。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典型案例学习,通过正面典型引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不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特别是要结合四川通报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规行为的原因和后果,引以为戒。

2.8 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企业应当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特别是要根据监管要求和企业实际,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和管理流程。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与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的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共同防范和处置风险。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责任追究工作纳入企业考核体系。要定期对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信息化支撑体系。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统计分析系统,及时掌握损失情况和趋势,为决策提供支持。

结语

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省属监管企业监管进入了新阶段。该办法在保持与中央企业监管要求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地方实际,制定了更加细化、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企业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监管要求,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勇于改革创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在落实办法要求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一是要准确理解 "终身追责" 的刚性要求,确保每一项经营投资决策都经得起历史检验;二是要准确把握 "三个区分开来" 的政策导向,在严格合规的前提下勇于担当作为;三是要准确理解四川特色监管要求,特别是科技创新、参股企业等领域的监管要求;四是要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展望未来,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四川省属监管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将更加规范,国有资产将得到更好的保护,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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